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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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促进*(以下简称: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 档案鉴定销毁范围及鉴定原则 鉴定销毁档案范围 3.1.1 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3.1.2 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鉴定档案的原则 3.2.1 鉴定档案本着“充分利用原卷,一般不拆卷重整,保管期限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逐件审查卷内文件,切忌只看案卷标题而部审查卷内文件。3.2.2 鉴定中要具体对待保管期限混杂的案卷。永久卷混有与卷内文件内容联系密切的个别长期、短期文件可以不拆卷,但混杂的长期、短期保管的文
2、件,应拆卷重新组卷。长期保管案卷内混有少数短期文件,保管期限可以重长,一般不拆卷。3.2.3 鉴定要考虑档案的价值,应以反映公司只要职能活动面貌为出发点,以档案的内容为中心,保证单位历史沿革的延续,结合考虑公司的工作性质、地位、活动范围以及档案的产生事件、完整程度、可靠性、有效性和外形特点等因素,弄清档案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确定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3.2.4 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鉴定销毁要根据特殊性进行鉴定,鉴定销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2.4.1 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档案在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之前应予以保留,延长保管期限,待问题解决后在进行
3、鉴定,已决定取舍。3.2.4.2 对于涉及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不宜销毁。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一,其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应高于使用年限。3.2.4.3 对于涉及国外的期满会计凭证不宜销毁。3.2.4.4 对于涉及员工权益的期满会计凭证不宜销毁。3.2.4.5 对于涉及案件的期满会计凭证,在案件办理完毕前不宜销毁。3.2.4.6 对于涉及土地、房产等各种经济纠纷的期满会计凭证档案,在纠纷解决完毕前不宜销毁。4 鉴定销毁档案工作程序 制订计划。对于符合鉴定销毁条件的档案,档案部门在制订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对于会计档案要向财务部经理请示,待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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