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标准规定样式文本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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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市机器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机器人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ROBO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SRI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机器人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搭建平台、服务会员、增进合作、推动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
2、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一)组织机器人相关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二)参与机器人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三)代表机器人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六)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
3、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机器人市场开发的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机器人产品评选、会展服务,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考察和编辑出版等。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
4、原则:(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
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
6、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
7、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 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
8、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
9、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
10、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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