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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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行细则(第三版)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行细则(第三版)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2351 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23 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2361 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
2、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受、管理、处置等。第三条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负责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导致损失的,根据负责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负责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不良资产责任涉及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因平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导致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涉及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第四条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第五条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尊重
3、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限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放,2023 年 1 月 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
4、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积极申请回避。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节组织机构第六条第六条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监事长成员:内审监察部、资产保所有、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第七条第七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接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公室”),设在内审监察部。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内审监察部人员构成。第二节第二节职责职责第八条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重要职责:(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问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5、;(二)对负责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意见;(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四)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出的告知及决定,统一加盖联社公章。第九条第九条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重要职责如下:(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六)接受当事人复议申请等;(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告知及决定,统一加盖内审监察部部门公章。第三章第三章范围与对象范围与对象第一节第一节范围范围第十条第十
6、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导致损失的不良贷款管理,抵债资产接受、管理、处置等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损失额的拟定(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 3 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 2 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
7、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第二节第二节 对象对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涉及贷款管理负责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负责人。(一)贷款管理负责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负责人员,涉及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二)不良资产处置负责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管理岗及处置跟踪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负责人员,涉及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第十三条
8、第十三条相关负责人的拟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署名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相关负责人署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没有明确表达“不批准”意见、或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达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批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相关负责人因各种因素调动工作的,要重新明确和贯彻贷款及不良资产管理负责人,按相关审计制度进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以明确界定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根据本办法难以拟定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第四章第四章
9、追究方式追究方式第一节第一节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起 3 年(含)内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负责人承担,补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负责人 100200 元的幅度处罚。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含)万元以下的,补偿 100 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 30(不含)万元以上的,补偿 200 元。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 3 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后管理人承担,补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负责人为 100 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涉及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
10、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2进行处罚所有负责人。其中单笔每个负责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 3000 元;(二)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不良资产经清收形成损失并拟定损失额后,负责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外,还须对损失额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为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的 2,导致损失的处罚不设封顶;(三)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大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负责人除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外,还须补足“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差额部分,如前期已发生返还罚款情况的,则应退回已返还的罚款金额;(四)单个负责人不良资
11、产损失的处罚额小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并且负责人在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 3 年(含)内,按本办法规定挽回联社损失的,可按照贷款收回时间采用以下方式分段计算返还,除本款外,本办法其他经济处罚均不能返还。(1)对于贷款期限届满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有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所有或部分钞票收回贷款本息的:6 个月(含)内收回的:可计返还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 l00超过 6 个月且在 1 年(含)内收回的:可计返还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 80-累计已返还金额超过 1 年且在 2 年(含)内收回的:
12、可计返还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50累计己返还金额超过 2 年且在 3 年(含)内收回的:可计返还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负责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30累计己返还金额超过 3 年收回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未收回不良资产额 X2(2)对于未到期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贷款形态由不良上调至正常或收回贷款的:6 个月(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 100;超过 6 个月且在 1 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
13、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 80;超过 1 年且在 2 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 50;超过2年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3)最终认定可计返还额小于前期己累计返还额的,负责人应退回多返还的处罚额。第二节第二节其他处罚其他处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其他处罚涉及:(一)批评教育:涉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解决:涉及停止负责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免职
14、,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协议;违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受到第十八条处罚的,除按本章第一节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相应给予以下其他经济处罚:(一)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四个月的绩效工资;(四)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半年的绩效工资;(五)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七)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着期间按照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
15、活保障金标准发放;本条所称绩效工资仅指按月核发的月度绩效工资,负责人当月没有绩效工资的,适当顺延至下月。第五章第五章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一节第一节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一级机构对其的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 10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调查评估岗占 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30%;2、审查核准岗占 20;3、审批决策岗占 30;4、贷后管理岗占 20。5、放款审核岗的责任合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超一级机构审批权限的贷款,一级机构负70的责任,联社负 30的责任。各岗位责
16、任认定如下:1、调查评估岗占 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30%;2、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占 5;3、一级机构负责人占 15;4、联社审查核准岗占 5%;5、联社审批决策岗占 25;6、贷后管理岗占 20。7、放款审核岗的责任合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一级机构审批权限21%9%联社审批权限21%9%5%15%5%25%20%100%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20%一级机构负责人联社审查核准岗联社审批决策岗贷后管理岗合计30%20%100%第二十二条因工作调动办理交接的贷款,首贷调查评估岗与接管调查评估岗、接管贷后管理岗的责任认定
17、如下:(一)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接管贷后管理岗 100%承担贷后管理岗的责任;(二)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现任调查评估岗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后形成不良的,现任调查评估岗和贷后管理岗承担该岗位 100%的责任,首贷调查评估岗无需承担责任;(三)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 50%的责任;(四)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接管后办理展期、还旧借
18、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 70%的责任,现任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 30%的责任,同时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 50%的责任;(五)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已形成不良的,接管后无论是否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再次形成不良的,现任贷后管理岗或调查评估岗尽职免责(详见第七章内容),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以及贷后管理岗100%的责任;(六)以上所称还旧借新是指同一贷款主体的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再次办理贷款的,而三个月后办理的贷款属新增贷款。第二节第二节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联社所属的抵债资产如发生非因
19、不可抗力的灭失,以及其他平常管理(接受、处置、出租)出现责任认定情形的,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资产保全岗占 40;2、资产保所有门负责人占 30%;3、审批决策岗占 3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抵债资产接受、处置、出租等审批由共同表决决策的,则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由表决人共同承担责任。第六章第六章违规责任认定及追究违规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解决办法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解决”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在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
20、形仍放款支付的给予批评教育的处分;情节严重导致较大损失,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参照不良资产负责人的贷款审查核准岗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按规定严格审查贷款要素,符合出帐条件的,可免去放款审核岗的补偿责任。下列情形重要表现为:(一)贷款发放条件未完全贯彻的;(二)担保文献未签暑生效,担保权未设立并未连续有效,担保人有违反担保文献约定的;(三)借款借据、借款协议、担保协议要素不齐全、不准确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
21、性陈述或重大漏掉的;(三)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的;(四)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管理及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解决办法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解决”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循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各个环节均能尽责履职的贷款业务人员,且损失是由其他负责人违反本细则第六章规定导致的,可免去尽责履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信贷风险,有关人员采用了
22、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不良贷款,不予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明确表达“不批准”办理的业务,后该业务形成损失的,该行为人免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对有关负责人在风险产生前曾书面反映或提醒重大风险信息(如向联社领导反映,或向内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等)的,可对相关负责人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人员可以通过努力所有或部分收回不良资产或者采用有效措施减少资产风险的,可由有关负责人提出申清,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批准,可相应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负责人提出免去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附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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