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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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需要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服务,是指经各区教委通过
2、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为提供本区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外供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分送等供餐服务活动。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由各区教委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
3、,对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定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的原则,对外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七条 坚持质量管理原则。外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3 第九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学校家长委员会和膳食委员
4、会应参与外供餐企业选定、餐费标准、配餐食谱及对外供餐企业的服务和供餐质量进行监督。第三章 外供餐企业的准入 第十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区教委根据本区有外供餐需要中小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外供餐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外供餐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从区教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外供餐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本校的外供餐企业。中标外供餐企业的外供餐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第十一条 区教委负责制订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外供餐服务合同。外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外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
5、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和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由学校与供餐企业每学期签订一次。第十二条 为中小学校提供外供餐服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和三年以上餐饮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 4 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具有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优秀”的等级资质(即 A,A 或 B 其中之一),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
6、关规定,运输过程中要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三)应按照市政府“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实施“阳光餐饮”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形式,达到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实现全程公开。第十三条 严格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由各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资质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二)实地考察。安排专人实地考察外供餐企业的生产能力、卫
7、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运输路程、所需时间以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5(三)公开招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应吸收部分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招评标,其中中小学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加强对选定外供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监督。(四)集体决定。根据实地考察和公开招标情况,结合本区中小学校对外供餐的需求量等情况,确定中标供餐企业名单,并报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五)签订合同。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从中标外供餐企业名单中选定外供餐企业后,应提前与供餐企业签订由
8、区教委统一制定的供餐服务合同,并报区教委备案。(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第四章 外供餐学校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相关财务收支状况等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 6 握食品卫生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
9、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以上。区教委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第十六条 学校应主动为供餐企业创造良好的供餐条件,并协助做好餐食分发、保温等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和时限内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做到珍惜粮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现象。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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