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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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需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系取得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工程师;本办法
2、所称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系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员,系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第四条第四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五条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和各大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监理企业的代表组成,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中的监管、管理办法和
3、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及重大事项抉择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试、评审、颁证、登记备案、继续教育、验证复查、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三章岗位、专业设置及从业范围岗位、专业设置及从业范围第七条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岗位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类岗位。总监理工程师设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第八条第八条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设置:勘测、土建、水工、热机、电气、热控、金属焊接、输变电、机械、技经、信息管理、安全。第九条第九条从业范围:(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各类电力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4、600MW 以下等级电源工程项目或 330kV 以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三)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各类电力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四)从事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四章第四章从业条件从业条件第十条第十条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2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满 3 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12 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8 年;3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5 年。(三)
5、取得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四)担任过 600MW 及以上等级电源工程或 330kV 及以上等级输变电工程监理专业负责人或其它等级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在 65 岁及以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二级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1 年(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满 3 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14 年;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8 年;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5
6、年;4.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3 年。(四)取得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五)担任过 600MW 以下等级电源工程或 330kV 以下等级输变电工程监理专业负责人;(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在 65 岁及以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满 3 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10 年;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7 年;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4 年;(二)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三)有电力建设工
7、程监理业绩;(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在 65 岁及以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满 3 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放宽至 1 年;(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在 65 岁及以下;(三)取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并登记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申报第二个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从事该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2 年);(二)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从事该专业监理的工程项目数量不得少于 2 个)。第四章第四章岗位证书的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申
8、报程序及要求见附件 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会,管委会批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岗位证,并登记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从业人员变更单位、监理工程师(员)变更专业,本人应通过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见附件 2),变更的前提是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凡遗失岗位证书者,由监理企业向中电建协申请,经网上公示后补发。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中电建协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
9、员登记备案、变更企业、注销、诚信记录等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岗位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前3 个月,对其进行验证复查,办理延续登记备案。验证复查程序及要求见附件 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验证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对复查合格者,由管委会办公室在其岗位证书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办理延续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3 年有效期内未经验证复查的岗位证书,视为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的,经查实,取消延续登记备案资格,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岗位证书:(一)验证复查不合格者;(二)涂改、转借
10、、伪造岗位证书者;(三)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重大不良记录(受到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处分)者;(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五)其它情况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将对电力在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六章第六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延续登记备案条件之一。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累积学时应不低于至少完成 40学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一)完成国家注册
11、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二)参加全国性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技术活动;(三)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工程监理有关专业著作中撰写 1 万字以上;(四)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电力监理专业刊物上,作为主要撰写人发表学术文章 2 篇以上;(五)独立承担继续教育授课 8 课时学时以上。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作废。本办法自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附 件 1:申申 报报 程程 序序(一)申请人填写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附表 1)、电力建设工程监
12、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附表 2)或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申请表(附表 3);申请表中“现从事专业”按划分的专业设置填写。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勘测(含水文、地质、测量)、土建(含岩土、建筑、结构)、水工(水工结构、暖通、空调、消防、装饰装修)、热机(含锅炉、汽机、辅机、输煤、化水、除灰、管道、脱硫脱硝)、电气(含电气一次、二次、系统、通信)、热控、金属焊接(含金属监督、焊接工艺)、输变电、机械(含吊装)、技经(含合同、计划、造价)、信息管理、安全申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岗位者,在申请表中应详细填写反映专业业绩和工作经历的内容,监理业绩应与申请相关。其中申请“专业 1”、“专业 2”按照本人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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