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区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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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示范区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2020.关于印发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
2、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办法 通知 附件: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区域:(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
3、14000国家示范区。三、本办法适用于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四、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一)自愿性原则;(二)示范性原则;(三)辐射性原则;(四)创新性原则。申 报 五、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六、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二)已经按照 ISO14001 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
4、效运行 6个月以上;(三)区域内 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七、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一)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申请函;(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三)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
5、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创 建 十、申请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 ISO14001 标准和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十一、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区域环境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十二、做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6、工作,区域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含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或管理措施;形成一定的生态工业体系;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降低物耗,节能、节水、节电、废物利用措施齐全。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发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持续改善。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7、,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十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管理制度。验 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十九
8、、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区域创建 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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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示范区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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