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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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以下简称“10 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地点在我省的工程。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新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程。既可是应用多项新技术的工程,也可是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工程。省级示范工程重点推广“10 项新技术”,并结合工程特点应用国家级、省级工法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第四条 省级示范
2、工程每年发布两次。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 50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 8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二、在一项工程中应用五项以上“10 项新技术(其中可含一项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三、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在一项工程
3、中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且是关键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第七条 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基础工程完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徽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申报书应统一使用 A4 纸打印。第八条 省建设厅每年四月、十月两次接受省辖市申报,并公布审定的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创建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第十条 省级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管
4、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新材料、新产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第十一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的中间检查和监督,促进工程创建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
5、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书面汇报并说明停、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第四章 评 审 申 请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一)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二)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新技术推广应用总结和各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四)各单项新技术应用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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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建筑业 新技术 应用 示范 工程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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