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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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教科规办函2017 5号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 7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国家和社会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第四条 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
2、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二)审批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三)指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审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四)指导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五)领导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作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国教育科学
3、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二)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等;(三)组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四)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五)组织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六)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及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一)组织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督促落实并提供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四)配合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全国教科规划办对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和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5、5 年。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一)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二)评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建议;(三)协助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四)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五)推荐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全国教科规划办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社会科
6、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后期资助课题)、西部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西部课题)、委托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委托课题)(以上课题简称为国家级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规划课题(以上课题简称为教育部级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第十条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
7、题研究,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第十一条 委托课题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课题资助教育学科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后期资助课题的初评和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西部课题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第十四条 其他课题主要资助对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
8、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第十五条 设立全国教育科学成果文库,对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资助出版,推动教育科学界以优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全国教育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选一次。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教育学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第十六条 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发展,设立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申请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和国家一般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
9、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国家青年、教育部重点和青年专项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四)申请西部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五)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研究人员申请课题参照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22号文件执行。(六)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全国
10、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七)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八)申请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九)全国教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11、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省区市教科规划办,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全国教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全国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
12、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其他专家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课题采用会议独立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招标评审需由评审专家投票表决,并拟写评审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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