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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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X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X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余额交付期限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2/6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第九条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3、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X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与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与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4、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6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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