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汛防洪灾害后期处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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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汛防洪灾害后期处置管理办法 第 110 条 水害抢险完毕,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要及时清理,点收入帐,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防洪备用物资按规定纳入单位材料物资管理,并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第 111 条 抢通线路后,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整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组织复旧施工,力争当年完成。第 112 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对水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水害损失统计严格执行铁路水害损失统计规定(铁运2005205 号)相关规定。第 113 条 路局防洪办做好防洪应急工作经验总结,吸取教训,并书面上报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第 114 条 因水害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的规定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定责定性,运输、公安、劳卫、工务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汇报,向全局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第 115 条 因水害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铁道部行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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