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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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
2、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第四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六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第七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 50%;1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八条 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
3、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
4、竞争能力。第九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不得自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2 第十条 对贷款金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并购贷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筹组银团的方式开展。第十一条 可根据并购贷款业务前期投入的资源和工作量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接受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并购相关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并购方案设计等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可根据并购贷款对应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并购贷款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并购方或目标企业承担。上述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
5、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载明.第十二条 应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我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内部信息买卖与并购贷款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业务由总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总行信用风险委 3 员会负责确定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授信政策及相关原则。第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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