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pdf
《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pdf(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 县住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第六条 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七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9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二)检测人员: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
4、技术职称);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6 人.(三)检测能力: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不
5、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第八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九条 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
6、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 企业设立新的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的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搅拌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 20 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具备设立新的搅拌分站条件的,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
7、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
8、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试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第十三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一)制定检测流程、时限,保证试样及检验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二)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实
9、际具备的检验能力出具试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四)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1、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 7 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 3 天。(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满足试
10、验需要,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机一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应有效.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 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五条 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蒙城县 商品 混凝土 质量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