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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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第三条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
2、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第五条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 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第七条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
3、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新增限额分配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 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 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系数 1 和系数 2 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系数 1=(某年新增限额-某年新增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政府财力)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某地区政府财力=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系数 2=(某年新增债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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