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建筑隔震的一般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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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建筑隔震的一般规定1、本章规定了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的核电厂建筑基底隔震设计方法,适用于采用隔震支座实现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除本章特殊规定之外,核电厂建筑隔震设计及隔震支座尚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2、核电厂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为:当遭受运行安全地震动影响时,需停堆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核电厂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运行。当遭受极限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外逸不应超过国家限值。3、采用基底隔震技术的核电厂建筑,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确定隔震设计方案时,应与抗震结构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隔震支座及其附属结构物的设计,要
2、求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要求。4、隔震层应根据预期竖向承载力和地震响应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及其他装置。隔震支座产品性能参数应由试验确定,并应考虑使用环境对其性能的影响。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和极限安全地震动、运行安全地震动作用下水平位移的验算。5、核电厂基底隔震工程主要适用于岩石和硬土场地,对于软弱土场地,应做专门研究。6、隔震设计文件应注明对隔震支座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由第三方对工程中采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全部检测,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7、核电厂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8、穿越隔震层的连接管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震层在极限安全地震动下的水平位移。9、采用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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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 建筑 一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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