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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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 45 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 83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 2011 316 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
2、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2 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第五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
3、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1.5%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第六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
4、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 3 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第七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
5、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第八条 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 10 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 4 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 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 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 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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