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规定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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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规定暂行【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Document serial number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
2、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 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合作第三条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
3、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第四条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第五条第五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
4、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
5、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第六条第六条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学校成立“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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