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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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经济损失,与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本办法适用于施工生产项目管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生产、工作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二)、安全质量部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和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都有权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检举、控告、投诉.(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
3、0 4.一般事故分为:一般I类事故、一般II类事故、一般III类事故.一般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 3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1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I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能够应急处置的施工安全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与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
4、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与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与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与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九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3/10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
5、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与时处理.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与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
6、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与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与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与时补报.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4/10 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项目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与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与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
7、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在发生事故后,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与时消灭或控制事故,如不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第十七条 一般I类事故以上分别是政府负责调查.一般II类事故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与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III 类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门与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与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
8、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事故等级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股份公司与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5/10 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与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X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
9、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与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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