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辅导培训资料综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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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企 业业 所所 得得 税税一、收入问题(一)收入总额的把握: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二)收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8875 号)1、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基本一致: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3、劳务的完工百分比法4、买一赠一行为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商业企业为达到促销目的捆绑销售,不应视同销售处理。(三)分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23 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
3、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1)销售方发出货物量必须作相应的发出商品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账薄不健全。(2)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熟先原则,即在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收到货款的,应提前确认应税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收到货款的,刀应确认收入。(3)确认应税收入的同时不一定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四)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问题(会计上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18 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19 条规定:
4、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含融资租赁收入)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20 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提示: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熟先原则,税法规定的特例。支付方与收入方税收处理不一致的地方,如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条例 47 条(五)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25 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
5、8 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所有权转移为标志。提示:与老税法的差异。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同,视同销售确认口径上存在的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机构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八种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六)关于收到政府补助问题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财税2008151 号(1)企业取得的各类
6、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各项收入,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贴息贷款、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等税收返还,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 26 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列支。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政府补助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在税务处理上应并入收入
7、一次性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对应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政府对资产的补助时,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随着有关长期资产的使用,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在税收处理上,为减轻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工作量,可暂按准则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用于补偿企业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收入总额。提示:对于企业而言,除国家明方规定的不征税的外,政府补贴都要征税。(七)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
8、)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得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分配、财产分配和送红股,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3、被投资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对投资方进行分配,分配方应该按照有关财产视同销售和按与财产公允价值金额相当的现金进行分配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投资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产公允价值确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9、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提示:转让收益,持有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股票投资取得的红利分配需交税。二、扣除项目:(一)关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原则:支出项目、外部凭证的合法性;发票复印件:如增值税发票。合理性原则:如合理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资本化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
10、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办公经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办公经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的正式发票清单、入库清单、经办人员
11、签名、支付凭证等。对企业不能提供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办公经费证明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提示:凭证后面的证明材料,入库等手续要健全,避免事后补资料;正式发票清单,是税务机关的发票清单。3、企业的各种非法支出不得扣除。4、企业善意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于多种原因国税部门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按惯例,善意取得需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错过认征期等原因的,增值税税金可以税前扣除。(二)关于工资薪金支出问题:国税函20093号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 34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12、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应付工资余额处理:在年末,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并计提的工资薪金必须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完毕,未发放或有余额的应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对未作处理的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3)新政策:根据国税函2009259号文的要求,税务机关将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核查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如果比对差异较大,税务人员会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个人所得
13、税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判断。正常情况下,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会存在一定差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会大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如果两者差异较大,企业很可能遭到税务机关的质疑,需要事先准备如何向税务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三)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对在费用中列支的职工食堂经费的票据问题。单位支付的补贴需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补贴标准、补贴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提示:重点把握余额、票据
14、、支出范围。(四)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5%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五)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1 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票据(六)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示:(1)职工教育经费、先用余额,列支内容,手续。(2)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支出不得计入教育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从教育经费中报销学费,则必须纳税调增应纳
15、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报销的学费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七)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注意下列问题: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识,应作为捐赠支出。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
16、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能对象化计入相关的资产及成本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对于投资性公司,投资收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注意:会议费等举例:允许扣除金额:按发生额 60%扣除;年营业收入 5扣除,两者小的为标准。1、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 120 万元,则:扣除限额=
17、12060%=72 万元;扣除限额=100005=50 万元;结论: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50 万元(取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0=70 万元2、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 120 万元,则:扣除限额=12060%=72 万元;扣除限额=200005=100 万元;结论: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72 万元(取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44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18、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九)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的合计数。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根据总局新申报表文件,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可视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说明:根据总局第二稿填表说明,已取消,无锡税政答复无扣除基数)(十)法定人身保险:特殊工种职工可以,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列支。(十一)借款利息问题:1、关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19、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后方能税前扣除。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包括向个人的借款。提示:按借款合同签订当时的同期、同类银行基准利率,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借款、使用、票据抬关问题。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新法实施以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中规定执行。目的:防范资本弱化。(十二)关于各类准备金支出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
20、备金支出,不得扣除。2、企业应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4、对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在计提时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同时,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对以前年度符合原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企业应冲回“管理费用”,增加 2008 年度会计利润。(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财税2008160 号)1、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21、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3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 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 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提示: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通常是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利润总额
22、。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按此规定计算,以前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文件已一律停止执行。票据问题:应向捐赠人提供江苏省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捐赠人入账凭证及计算税前扣除额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 2008 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 号)附件 1:2008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66 户)附件 2: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3 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公益性
23、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2009年 5 月 13 日苏财税200914 号)公布 174 户。(十四)关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1、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2、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读: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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