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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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 水锅炉 安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合用 范围 涉及 电加热 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公司(含外商投资公司)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规定。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规定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第 1 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营,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合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
2、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汽水两 用锅炉 应符 合 蒸汽 锅炉安 全技 术监 察规 程,并应 符合本规程。本规程不合用于电加热的锅炉。第 3 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3、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第 5 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一般规定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实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第 6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 锅壳式锅炉
4、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 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安全阀、温度 计、压力 表、排污阀(或 放水 阀)、排气 阀不 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 8 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5)锅炉质量证明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5、第 9 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热功率(MW);(4)额定出水压力(Mpa);(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6)制造厂名;(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8)制造处月。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重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
6、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实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第 11 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 12 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献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竣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第 13 条 使用 锅炉 的单 位应有 尽有 按照 原劳 动人事 部颁 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第 14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
7、使用管理工作。第 15 条 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营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第 16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竣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 17 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解决措施、安全附
8、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规定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锅炉改造竣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第三章材 料用于锅炉的重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干使用。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重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楚、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第 18
9、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本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第 19 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7)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 GB715 的规定或者 GB699 中 20 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 中的钢。(8)焊条、焊丝和焊剂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
10、B983 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 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 的规定。第 20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涉及设计和工艺部门)批准。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批准,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本来的钢管名义外径。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 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规定:(1)钢号应是国
11、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2)应按订货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干使用。(3)初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估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规定后才干使用。(4)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5)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批准,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第 22 条 锅炉制造、
12、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第 23 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第三章钢制锅炉的结构一、受压元件 上形 接管 孔应 符合 蒸汽 锅炉 安全 技术监 察规程第 51 条的规定。二、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规定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54 条的规定。三、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规定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 条、77条、84 条的规定。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 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
13、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第 24 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1)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营时的热膨胀;(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4)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5)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6)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7)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营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
14、部。第 25 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派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第 26 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用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第 27 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第 28 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第 29 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第 30 条 锅炉重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 31 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 的下降管
15、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第 32 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 倍,且不小于100mm。第 33 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第 34 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
16、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第 35 条 在受 压元 件重 要焊缝 上及 其邻 近区 域应避 免焊 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重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 36 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第 37 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佳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沿对齐。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沿偏差值若超过第 54 条规
17、定的边沿偏差值,则厚板的边沿须削至与薄板边沿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第 38 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沿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 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边60 mm(若管直径大于 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 64 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沿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
18、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解决。第 39 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 40 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 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 1000 mm 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19、。第 41 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1)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 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成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2)锅炉 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
20、m。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第 42 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边,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 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 的挡脚板。(4)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第五章受压元件 的焊接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通过部分 射线 探伤
21、 检查 的焊缝,在 探伤 部位 任意一 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也许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所有进行探伤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所有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二、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规定如下: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 10 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
22、一块,局限性 10 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三、弯曲试样 冷弯 到 热水 锅炉安 全技 术监 察规 程中表52 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 为合格。第 43 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估,符合规定后才干用于生产。第
23、 44 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 45 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估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记录记录等技术档案。第 46 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第 4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第 48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实验。(1)外观检查;(2
24、)无损探伤检查;(3)力学性能实验;(4)水压实验。第 49 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 条各项检查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解决的方式规范等。第 50 条 焊接质量检查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涉及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 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第二节焊接工艺规定和焊后热解决第 51 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估:(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规定全焊透的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第 52 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
25、,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第 53 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献的规定后才允许焊接。第 54 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沿偏差值(涉及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 1 mm,并且不超过6 mm。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沿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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