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pdf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pdf(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
2、的组织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5、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8、经济法上的权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经济
3、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9、经济法上的义务:承当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围为限。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11、经济法
4、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1/8.(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 2、有价证券(三)智力成果以与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四)管理对象(五)行为:1、完成一定的工作 2、提供一定的劳务。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15、市
5、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行为的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承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围实施的。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18、经济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20、法律事实的后果:发
6、生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财产权物权和债权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
7、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主观上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2/8.年之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8、事实处分:
8、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围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12、债的分类:(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9、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第四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3、合伙
10、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当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8.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
11、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补偿权优先受让权7、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以下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围和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
12、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10、退伙条件: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概论 考点 总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