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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提升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0号),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和发展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导实验室更好地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实验室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及指标体系,
2、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进行监督,研究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条 评估机构受科技厅委托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应具-2-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提交到科技厅。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 年,每3 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相同(近)学科领域分别进行
3、。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未满3 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学科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进行分类设置。第八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学
4、风严谨、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担任。第九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3-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审核相关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签署意见,应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报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评估材料中属于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
5、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 16 号)执行。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的工作总结等材料,认真撰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其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数据库、新品种(产品)等科研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并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第十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4-第十四条 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
6、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厅于评估工作启动前,确定受委托开展评估的评估机构,公布参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厅委托,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并报科技厅审定,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采取会议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模式。第十八条 会议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初评意见。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原则上选取会议初评得分排序前 20%
7、和后 20%左右的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同时科技厅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 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第二十条 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对现场考察对象进行分组,主要考察内容包括: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交流情况、考察科研仪器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支持和-5-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在现场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 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
8、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由依托单位领导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单位,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现场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按相近学科领域分组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
9、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综合评议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6-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评估工作档案和评估报告等材料一并提交科技厅。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初评意见、初评专家打分及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意见、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评估机构
10、提交的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是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实验室,科技厅将每年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整改期为 1年,1 年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7-第三十一条 不参加评估
11、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三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科技厅审定后,面向社会予以公布。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取消实验室参评资格,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负责统一安排评估工作,相关工作费用由科技厅承担。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 指标体系(学科类)指标 权重 评分要点 总体定位与 发展潜力 10%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12、2、发展思路与潜力;3、实验室特色与优势。研究水平与贡献 30%1、承担国家、自治区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研项目情况;2、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及影响;3、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和实施效果。科研团队 建设 20%1、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作用;2、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3、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4、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情况。学科发展与 人才培养 20%1、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2、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3、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及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4、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开放交流 10%1、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2、实验室开放与开放课题设置;3、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4
13、、学术委员会活动;5、科学传播与科普。运行管理 10%1、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2、实验室用房与新增仪器设备;3、依托单位的经费支持;4、实验室网站建设及宣传;5、创新氛围和学风建设。-9-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 指标体系(企业类)指标 权重 评分要点 总体定位与 发展潜力 10%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2、发展思路与潜力;3、实验室特色与优势。研究水平与 贡献 50%1、承担行业相关的国家、自治区级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科研项目情况;2、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及影响;3、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情况;4、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自治区重大产业需求中成果应用和转化效果。科研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20%1、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作用;2、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3、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开放交流 10%1、产学研合作;2、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3、实验室开放与开放课题设置;4、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5、学术委员会活动。运行管理 10%1、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2、实验室用房与新增仪器设备;3、依托单位的经费支持;4、实验室网站建设及宣传。-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