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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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至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以上。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
2、不少于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 产床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 氧气瓶显微镜 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张床垫 条被子 条褥子 条被套 块床单 个枕芯 个枕套 个床头柜 个暖水瓶 个面盆 个痰盂或痰杯 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七、注册资金到
3、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至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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