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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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表 编号:工程名称 被检施工单位 检查内容:基础施工阶段所涉及到、应发生的质量部分和安全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实施 情况。检查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资料等。检查结果:所涉及到质量部分和安全部分的强制性条文能够逐条在施工过程中有效实施,完全落实到位。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监理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时间:年 月 日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序号 验规条款编号 内容 检查结果情况 质量部分 1 GB50233-2005 第 1.0.3 条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
2、,应该设计单位同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2 GB50233-2005 第 1.0.5 条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采用合格产品并在校检有效期内使用。仪器、仪表、量具等均符合要求 3 GB50233-2005 第 2.0.11 条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钢筋、水泥、地脚螺栓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齐全、有效。4 GB50233-2005 第 2.0.13 条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砂、石按规定批次抽检送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全部合格。5 GB50233-2005 第 5.1.2
3、1 条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基础混凝土中从未掺入外加剂或氯盐。6 GB50233-2005 第 5.2.9 条 试块应在现场从浇筑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试块养护条件与基础基本相同。7 GB50233-2005 第 5.2.101 条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实际按每条桩一组试块,每基承台一组试块,单个承台方量超过 100m3时取一组。8 GB50233-2005 第 5.2.102 条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 5 基或不满 5 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 100m3时亦应取一组
4、。实际按每条桩一组试块,每基承台一组试块,单个承台方量超过 100m3时取一组。9 GB50233-2005 第 5.2.103 条 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实际按每条桩一组试块,每基承台一组试块,单个承台方量超过 100m3时取一组。10 GB50233-2005 第 5.2.104 条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 外制作。认真执行到位。3 11 GB50233-2005 第 6.1.1 条 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设计。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11 GB50233-
5、2005 第 6.2.1 条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1 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70。3 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100;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0。/13 GB50233-2005 第 7.1.1 条 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14 GB50233-2005 第 7.4.1 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15 GB50233-2005 第 7.4.2 条 当
6、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有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担任。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操作人员的钢印。/16 GB50233-2005 第 7.4.3 条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对试件进行拉力试验。试件不得少于 3 件(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95%。/17 GB50233-2005 第 7.4.5.1 条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18 GB50233-2005 第 7.4.8.5 条 校直后的接续管如有裂纹,应割断
7、重接。/4 19 GB50233-2005 第 7.7.3.1 条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必须采用张力放线方法/安全部分 序号 安规条款 内 容 检查结果情况 1 DL5009.22004 第 3.0.1 条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和施工人员能够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2 DL5009.22004 第 3.0.2 条 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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