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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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第六章适用于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以下简称配套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授奖等活动。市科学技术奖的专利奖和标准奖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另行制定;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
2、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审核的组织工作。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 年;(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
3、突破;(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八)申请主体近5 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
4、,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3.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
5、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 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
6、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 人。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7、“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上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8、”,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实施应用2 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 人。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
9、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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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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