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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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 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 领导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办理公 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 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主管、总账会计、出纳、成本核算、税 收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第六条 会
2、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 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八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实习人员在专业 会计人员辅导下进行实践操作。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 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 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虽。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 事工
3、作的要求。第十二条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 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 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和会计业务的培训。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法律规 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 会计信息。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 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七条 办理移交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 未了事
4、项写出书面材料。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有关电子数 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 监交。第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 移交清楚;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二十条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 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 面材料。第二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 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 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5、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 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临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 理的,会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 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 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
6、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 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 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 送虚假
7、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 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 案建档要求、保存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作为会 计档案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三十四条填制会计凭证 一、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 时送交会计机构。二、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 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 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
8、容、数虽、单价 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 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或领用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 一联作为报销凭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 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 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9、收回借 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 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 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 印章。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 证。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 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 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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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基础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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