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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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2 号)制定本制度。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三、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
2、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本制度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四、因医疗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专人管理、专用保险柜、专用标识、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2 年。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六、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师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使用。七、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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