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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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要求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要求1、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5)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2、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2、定:(1)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2)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3)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3、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4、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 2 倍4 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150lx。5、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 100lx1
3、50lx。6、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 0.6;(2)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 0.3 倍0.9 倍;(3)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4)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 3:1;(5)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7、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可取 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宜大
4、于 85:(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8、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9、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 200Wm300Wm 及橱窗为 300Wm500Wm 计算。10、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2、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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