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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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
2、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市建设、市容园林、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区县所属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第六条 各区县建设、市容园林、环卫、交通运输、公安、
3、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并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
4、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第十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 3 个月前做好下列工作:(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 3 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
5、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四)区县房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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