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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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刘成江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生 效,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 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 体制。我国统一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有很大的变化。特别 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先期违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这是我国 合同法中的违约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 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2、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较民法通则规定的更为科学,明确了民事关系 的涵义。当事人依法订立设立民事关系的合同,他们之间即产生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所 负担的义务受法律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亦即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 7 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是违反合 同所规走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中所称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因不 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合同法颁布后,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有了 较大的改变。在此之前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过错是合同违约责任 的构成要件,只有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才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能存在着违约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是 争议最大的,因为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侵权,侵权所要承担的民 事的责任的基础是必须存在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这是侵权法所 规定的必备要件。但是合同法中并不一定需要具备这一要件。合 同法所要调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虽然按照法理来 讲,合同经依法成立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虽然只是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是依法设定的,已经上升 到法律的角度,受法
4、律的约束了,也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履行 合同就产生了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具备以下特征:(-)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 律形式,合同关系为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义务几乎均能 用货币来衡量计算,即使是行为义务也能转化为金钱债务。由于 合同违约责任为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合同违约责任关系为合同 3 义务的替代关系,因此,合同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在经济利益方 面具有同一性,因合同违约所产生财产义务用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的合同违约责任加以补救是理所当然的。(二)合同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过去由于受到前苏联合同 法中惩罚性违约金观点的影响,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就是 高于实际损失
5、的违约金,这种观点是值得商磋的。实际上合同违 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根据合同的性质要求必须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履行合同的否定上,不履行合同就要履行或者 赔偿损失,并不一定就是体现在超过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 上。是通过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走来让违约方受到约束,如果不按 期履行,就要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将会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督促其按着合同严格履行。(三)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 合同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因违反合同受害 人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 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付诸实现,但从实际性和理论上讲精神 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可
6、以通过物质赔偿来实现。合同违约责任的补 偿性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实现。否定违约金责任的赔偿 作用是错误的,因为这不符合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我国在新中 国成立后一直援弓I苏联的民法理论,所以在我国统一合同法 颁布之前所适用的经济合同法也是延用前苏联民法观点,适 用了严格的过错责任这对于合同这一种民事行为是不正确的,对于某些合同的履行是不利的,因为某些合同并不一定存在 着过 错,但是却是已经构成违约,如果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则 这些合同的违约方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当事人就可以逃 避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中是经常出现的。但是改革开 放后,我国这次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纠正了这一观点。合同的
7、违约责任基本上是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责任,但是现代立法 上有所发展,并不局限于过错责任。各国在立法上对于无过错违 约责任的适用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直接将无过错责任从 法律中明确规定,另一种是在法律上不规定过错责任,而在法律 上允许无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没有 把过错责任列为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这实际上是修改了原经 济合同法中第三十二条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按着立法技术 这是说明过错并非是必备要件,无过错也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四)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
8、行合同时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其一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成立是以合法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条件的,没有合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 基础。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的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其二 是合同违约责任能够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一特征把合同违约责任 6 与其他民事责任区别开来。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 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 任,是缔约人因其过失撤回要约,违反通知义务致使对方以损失、违反保护和充分注意义务致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以损失、造成 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变更甚至撤销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
9、责任。这是因其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这个责任 产生时,缔约人之间不存在该合同关系和合同义务。不履行无因 管理债务、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履行合同责任或侵权责 任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这些也 m环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不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五)合同违约责任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在中国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一 般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约定部分较少,这也是受前苏 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国家权力介入的较多。这也不利于合同违约 责任中惩罚性和补偿性原则的实现”所以在现在我国的统一合 同法立法中改变了这一观点。提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当事人主
10、 义 提倡以合同关系由合同当事人的协议而设定。合同违约责任 作为对双方所签订合同被破坏后的补救措施,通过国家权力强行 规定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由于赔偿责任的范围难以科学 地确定,主要是间接损失额更不易合理确定,只有当事人约定违 约金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用国家权力强行规定违约责任是不切 实际的,也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达不到制定违约责任的意义。其他民事责任则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这些责任都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这是合同违约责任与其7 他民事责 任不同的地方。(六)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现代立法上又有发展,也有例外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是由 违约
11、方向对方承担责任。一是指合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承担 的责任,而不是他人来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 是以合同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作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转化形态,虽然这种转化在量上不一定是相等的。但是在法 律关系上依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只能由当 事人之间来解决,而不能由他人负责。我国统一合同法第一 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我国统一合同 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三十二条
12、规定:由于上级 机关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在违约方向 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后”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但是上级机关处 理并不是承担责任,所以这种规定只能是出现在计划经济社会中 的一种特殊的产物,并不能说明在计划经济社会中合同的责任可 以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来承担,这只不过是立法上的错误而 已。国家机关的负责处理并不是承担责任。其二是指合同违 6 约责任原则上是向合同的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向国家或 一般第三人所负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合同违约责任是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补救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补救受害的合同当事人 的损失。既然国家或一般第三人未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受 到损失,
13、因而就不能向他们承担合同责任。事实上合同法律关系 中”对于主体的规定远比其他的民事责任规定的更为严格”如果 说违约责任的主体是违约方自己,那么侵权责任的主体有时会与 加害主体分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由国 家机关对受害人负责赔偿。这就是工作人员这个加害主体与国家 机关这个责任主体分离的例证。虽然有人说明这是国家机关的职 务行为,通过职务行为论述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视为国 家机关的行为,但是这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性行为。并不能说明是 由国家机关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合同违约责任只能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上 规定的
14、相对性原则所决定的。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义务人对权利人负有给付义务及 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包括国家在合同上既不能承担义务也不能 享有权利。这一条在传统民法上是规定的比较严格的,但是随着 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有些问题出现了意外情况,所以各国在合同 法的相对性原则之外作了修正,承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这类 合同中,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由第三人来承担的,因此对于此例 外情况适用时”应加以严格限制。否则会造成合同法上违约责任 适用上的混乱。7 二 我国合同法根据国际惯例引入先期违约责任和预 期违约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第一次引入了预期违约责任制 度和先期违约
15、责任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思想上的一次重大变化。是我国在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加入WTO后的形势所决 定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决定 的,完善了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先期违约制度。先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统一合同法 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先期违约的存在。这次统一合同 法中明确规定了先期违约制度是符合我国现在商品经济的特点 的,也与世界惯例相符合的。先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 行期限届至之前,就明确表示他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先期违约 责任的出现是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适应商品经济 中越来越快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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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统一 合同法 中的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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