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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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公正公开原那么;(二)注重实绩原那么;(三)群众公认原那么;(四)分类考核原那么。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考核、县政府工
2、作部门及承当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人大会、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及正副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其他县直副科级单位由归口单位参照本方法考核。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电力局、烟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视局、征稽所、药品监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用联社、电信局、人民银行等市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执行(不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不对外公布,只通知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3、(一)领导班子;(二)领导班子正职;(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三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人大、政协各委室单独排队):(一)乡镇类;(二)县直类;(三)市管单位(参照执行)。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根底分为 100 分,由以下三个局部组成:(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自身建立情况;(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第六条中第一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 65 分,自身建立情况占20 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 15 分;第二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 60 分,自身建立情况占 20 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 20 分;第三类单位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
4、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 70 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 30 分。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开展总体目标和、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确实定要表达科学合理性、鼓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立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立、干部队伍建立、机关党组织建立和建立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立、组织建立、作风建立、能力建立和党风廉政建立。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效劳质量和水平等。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
5、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立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 95 分(含 95 分),二等的 95 分以下至 90 分(含 90 分),三等的 90 以下至 80 分(含 80 分),四等的 80 分以下。一等单位比例不超过 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根底分为 100 分,由以下两局部组成:(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二)测评情况。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 70 分,按其领导班子绩
6、效考核的得分折算。第十四条 测评情况占 30 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 10 分、10 分和 1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年度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等:(一)单位方案生育工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二)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损失的;(三)单位或系统工作被、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四)单位或系统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开展环境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查处的;(五)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7、的;(六)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 95 分以上(含 95 分),二等的 95 分以下至 90分(含 90 分),三等的 90 以下至 80 分(含 80 分),四等的 80 分以下。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根底分为 100 分,由以下两局部组成:(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二)
8、测评情况。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 70 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 20 分,另 50 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第十九条 测评情况占 30 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 15 分、15 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织统一组织和汇总,各单位积极配合。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中所列七种情形的,根据其应承当的责任酌情减分。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
9、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 95 分以上(含 95 分),二等的 95 分以下至 90分(含 90 分),三等的 90 以下至 80 分(含 80 分),四等的 80 分以下。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兼任领导职务的,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第二十三 以下人员按以下方法进行考核:(一)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 9 月 30 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 月 1 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
10、部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审定。(二)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 月 30 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 月 1 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方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三)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四)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五)县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绩效考核,但只计分不排队。(六)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 guo、身体安康等原因离岗超过
11、 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法进行考核。第六章 加减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的加减分,是指在年度内除工作目标之外,其他工作受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批评的,给予加减分处理。列入加减分受奖或通报批评的时间范围为,当年 3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底。受奖或通报批评单位取定为乡镇或县直工作部门本级。具体加分标准年末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报经会议审定。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和鼓励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单独加分处理: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按照县直工作部门及班子成员
12、绩效考核实施细那么(试行)的第六、七条或乡镇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那么(试行)第六条,根据其超额完成的增长比例予以加分;没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到达规定的工程,实行加分,完成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加 1 分,在建但未到达规定投资额 200 万元的加 0.6 分,已签订协议、但未开工的加 0.2 分。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一等单位 15%,二等单位 13%,三等单位 11%,四等单位 9%。(二)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目标奖金挂钩。一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规定年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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