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规》和《高规》合订本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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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1.整合建规和的目的和意义2.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目 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n 现行建规、高规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划分各自的现行建规、高规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划分各自的管辖权限或适用范围,并对各自管辖的建筑
2、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作出处管辖权限或适用范围,并对各自管辖的建筑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作出处方式或规格式的规定,以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的依据。这两方式或规格式的规定,以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的依据。这两本规范对规范建筑防火设计,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本规范对规范建筑防火设计,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两个规范分属不同的人员编写和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协用。但由于两个规范分属不同的人员编写和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协调、不合理,甚至严重不合理的问题,比如,现行建规要求设排烟,而调、不合理,甚至严重不合理的问题,比如,现行建规要求设排烟,而高规只要求一类高层
3、和超过高规只要求一类高层和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设排烟,明显不合理。因米的二类高层设排烟,明显不合理。因此,整合势在必行。它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此,整合势在必行。它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筑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筑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火灾损失,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火灾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章节变化n 整合前共十二章、一个附录。整合前共十二章、
4、一个附录。n 整合后,十四章、六个附录。整合后,十四章、六个附录。n一至五章,总则、术语三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储罐一至五章,总则、术语三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和民用建筑的章节序号与名称未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和民用建筑的章节序号与名称未变。变。n建筑构造由第七章调整为第六章。第六章消防车道取消,建筑构造由第七章调整为第六章。第六章消防车道取消,其内容并入新增的第七章消防救援设施。其内容并入新增的第七章消防救援设施。n新增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将室内外消火栓、自新增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将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场所动灭火系统、火灾自
5、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场所统一进行了整合。统一进行了整合。n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和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分别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和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分别作为第九和第十章。采暖、通风和空调由十章调整为十作为第九和第十章。采暖、通风和空调由十章调整为十一章,电气由十一章调整为十二章,城市交通隧道由十一章,电气由十一章调整为十二章,城市交通隧道由十二章调整为十四章,木结构建筑从第五章民用建筑中分二章调整为十四章,木结构建筑从第五章民用建筑中分离出来,成为新增的十三章。离出来,成为新增的十三章。整合的趋势一、要求更加严格。一、要求更加严格。二、文字更加严谨。二、文字更加严谨。三、章节设置更加合
6、理,条理更加清晰。三、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四、对一些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作四、对一些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作了修改,更便于实际操作,避免了执行上的混了修改,更便于实际操作,避免了执行上的混乱。乱。(如设封闭楼梯间的条件中,商店等人员如设封闭楼梯间的条件中,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删除了人员密集场所密集场所,删除了人员密集场所)五、注意了规范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了五、注意了规范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了“政政出多门出多门”。存在的问题n没有严格按既定的规范体系中的责任分工执行。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设施的设置只管设什么,怎么设,应由系统规范规定。既然防排烟规范和消防给水系统规范、
7、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范、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都已经早就启动了,建规对防排烟和消防给水系统等如何设计再作规定是否必要,需要考虑。第一章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与高规适用范围的并集)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
8、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n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n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二章 术语2.1.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
9、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美国,23m或7层以上视为高层建筑;日本,31m或8层及以上视为高层建筑;英国,把等于或大于24.3m得建筑视为高层建筑。)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二章 术语2.1.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
10、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严格更多。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新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
11、做法)(包、涂、喷)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更加具体。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n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n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
12、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n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第5.2.2条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
13、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
14、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应设置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要求严了,范围大了,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
15、规范旧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新增。新规范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改动改动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16、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吸收了高规表4.2.5的部分内容)2、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的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 本章是最重要的一章,是设计、审图、消防监督人员用得最多的部分,也是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
17、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整合后,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
18、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更严了)。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本节有两处改动:1、5.
19、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只为高层建筑,严了。2、5.2.3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有两处新增内容;1、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2、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3.5.3、4.2.1和5.
20、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2.5和5.2.6 均为新增条款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 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本表共有四处变化: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新规范高层一、二级为1500平米。放宽了。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与高层建筑的
21、要求相同。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4、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提出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比原500平米扩大了一倍。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
22、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要求更加严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4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一条。(放宽了)5.3.4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
23、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将原建规中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换成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5.3.5 地下商店面积超过20000,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方式。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6.4.14条和6.4.15条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新规范增加了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
24、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
25、C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却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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