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违约责任-合同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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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概念违约责任又叫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指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二、特征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人。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安排,如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幅度,可事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计算方法。4、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
2、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法律确定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额损害后果,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一般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来体现,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补偿。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一)一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1、违约行为(1)概念和特点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
3、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2)形态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如果约定有免责事由,那么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二)特殊构成要件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
4、之间并不等同。(3)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5、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在明示毁约中,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履行期到来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那么预期违约就已转化为实际违约,此时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补救方式。2、种类及构成要件(1)明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要件:第一,毁约方必须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第二,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拒绝履行义务的表示。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就构成实际违约。(2)默
6、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要件:第一,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作出如此预见,是因为另一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第二,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第三,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后,必须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担保的要求,并且只有在另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提供担保后,才能构成默示毁约。3、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债务人就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这种违约责任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违约
7、责任并没有不同,只是请求权发生时间提前了,即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二)实际违约1、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分为:(1)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要件:第一,违约的后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利益。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通常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如果违约方或者通常的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了根本违约制度,但未使用预见性理论来规定根
8、本违约的构成,而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就构成根本违约。第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履行期到来后作出。如果是在履行期到来前作出,就是预期违约。第四,拒绝履行必须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因债务不到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等而拒绝履行,就是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构成拒绝履行。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
9、有效的债务存在。第二,必须是债务人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是判断是否迟延的标准,超过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就是迟延履行。第三,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就是给付不能,没有产生迟延履行的余地。第四,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如果履行了部分债务,可能构成部分履行、部分迟延。第五,必须非因不可抗力所致。第二,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不适当履行并非数量不足或履行方法不适当,而主要指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第三,不适当履行无正当理由。如果因科学技术的原因使产品有缺陷,出卖人对此做了声明,就不能认为是不适当履行。(3)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
10、本旨。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给付。否则,就是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而不完全履行是部分给付。第二,必须不是合同约定的给付。如履行地点、方法不当。第三,不完全履行的原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包括:a.部分履行。如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还有部分未交付。b.履行地点不当。如在合同履行中擅自变更履行地点。第三节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责任可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形式。一、继续履行(一)概念及特征又叫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
11、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义务,因此属于责任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2、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此时强制实际履行即继续履行就不失为一项补充或延伸。3、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
12、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二)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又叫货币债务。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行为,包括完全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和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两方面。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即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权利。(三)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如提供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不同于金钱债务,其债务标的往往更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
13、履行原则。当事人未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通常守约方都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四)对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不能再向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可能性,如标的物灭失且又是特定物,那么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不可能的。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强制某演员演出、强制劳动,非违约方就不能请求强制履行;而如果强制履行的费用过高,在经济上导致不合理,非违约方也不能请求
14、强制履行。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对于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商业习惯而定。对于标的物是季节性商品的,债权人应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及时提出请求,对于标的物是非季节性商品的,债权人可在一个稍长时间内及时提出请求,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可以合理选择法律推定的责
15、任形式,具体包括:1、修理。必须在有修理的可能并且债权人需要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2、更换。必须在没有修理的可能,或修理费用过高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多适用于买卖合同。3、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中,由债务人重新做工作成果。4、退货。退货就意味着解除合同,只有在卖方提供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才可选择退货。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三、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及特征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也是最重
16、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此外,在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21条也有相关规定。违约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具有补偿性。违约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
17、区别。3、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4、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二)赔偿损失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方式,而损害赔偿不能使合同目的实现,只是为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2、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3、与修理、重
18、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实际上是对瑕疵给付的补正,修理、重作、更换后,守约方仍有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赔偿损失的种类1、约定赔偿损失和法定赔偿损失。约定赔偿损失是指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如基于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土地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与他人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期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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