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婚姻家庭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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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编 杨大文副主编 曹诗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 姻 家 庭 法(第四版)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亲权的历史沿革三、亲子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二、亲权的内容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本章导读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
2、女间相互关系的身份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亲权制度,父母是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立法有必要将亲权与监护权分开,设置完善的亲权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章所要讲述的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共同亲权原则和亲权的内容等。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民法中,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
3、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亲属法上,亲兼指父母,子兼指子女 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或滥用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权制度源远流长,但亲权的内容和作用则是古今有别,因不同的时代而异的。古代型的亲权,如中国古代的父权,欧洲古代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都是以亲为本位,由父集中行使的。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是
4、以家父的利益为核心的,强调的是作为亲权人的家父的权利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的是“父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尚未设置亲权制度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一步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在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分类上,为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又可分为嗣父与嗣子、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
5、各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封建的礼俗中有“三父八母”、“五父十母”之说(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 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1)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同质授精一样,子女均与父母双方有自然血亲关系。(2)采用妻子的卵子与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异质授精
6、相同。子女有生物学上即供精者和法律上即养育者两个父亲。(3)采用第三人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时子女则有一个生物学上的母亲和一个孕育自己的生身母亲。(4)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子宫提供者的子宫内妊娠生育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现各国一般都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7、1)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是对子女婚生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目前在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8、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又称否认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避免应尽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抚养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大多数国家法律采取概括主义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
9、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 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时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
10、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一是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二是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链接以此类行为与其他杀人行为相比较,前者具有受害人为初生儿,加害行为由其父母等近亲属实施等特点,但两者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区别。对此类行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
11、予以制裁,不能囿于旧俗认为对初生儿的任意处置是父母的特权。未出生的胎儿不同于婴儿,出于疾病、优生、节育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妊娠是合法的。(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不能抛弃的。当子女的言行有错误时,父母有
12、责任进行批评和帮助。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应依法采取行动保护其权益。同时,法律要求教育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
13、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
14、老年人所有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追索赡养费的纠纷,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经由诉讼程序(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因此,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
15、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无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1)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3)丧偶
16、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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