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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学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学说 一、几种主要的学说一、几种主要的学说 二、对以上学说的述评二、对以上学说的述评 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 一、一、如何理解适度干预如何理解适度干预 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国家对经济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无处不在。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干的干预无处不在。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干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然而,然而,“适度适度”是相当难以确定的,没有是相当难以确定的,没有
2、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如果非要建立标准的话,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如果非要建立标准的话,也只能说干预适度与否看其是否促进了社会经也只能说干预适度与否看其是否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这样的标准仍然难以把握。济持续稳定发展。这样的标准仍然难以把握。这种情况下,明确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就这种情况下,明确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就相当重要。相当重要。(二)合理干预(二)合理干预 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源配置的主导力量 国家干预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国家干预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 国家干预尽量采用间接性的经济手段国家干预尽量采用间接性的经济手段
3、动态把握国家干预的动态把握国家干预的“度度”三、适度干预原则对我国有重要意义三、适度干预原则对我国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国家干预是从全方位干预逐步向适我国的国家干预是从全方位干预逐步向适度干预转变。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如:度干预转变。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如:“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国家并非万能国家并非万能”观念逐观念逐步为人们所接受步为人们所接受;干预范围从全面管理到有管有放干预范围从全面管理到有管有放;干预手段从直接的对企业的强制性管理到干预手段从直接的对企业的强制性管理到主要使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主要使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
4、体二、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体 利益的关系利益的关系 1.1.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政治实体,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政治实体,国家利益当然体现为统治集团的利益,表现国家利益当然体现为统治集团的利益,表现为国家政权的稳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等。为国家政权的稳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等。2.2.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上,但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全体成员但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全体成员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
5、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2.2.民商法秩序下的公共利益保护缺位民商法秩序下的公共利益保护缺位 现代社会,体现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日益现代社会,体现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日益增多,如生态保护、公共设施、市场秩序、弱增多,如生态保护、公共设施、市场秩序、弱者保护等,需要法律予以肯定和维护。民法的者保护等,需要法律予以肯定和维护。民法的个人本位属性不会改变,其始终以个人利益为个人本位属性不会改变,其始终以个人利益为制度的出发点,经济法才能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的出发点,经济法才能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构建制度体系,弥补民商法的不足。角度构建制度体系,弥补民商法的不足。四、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四、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1.1.国家(政府)国家(政府)现代国家由单纯的统治机构向社会公共管现代国家由单纯的统治机构向社会公共管理机构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国家不仅维护统治理机构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国家不仅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同时也担负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级利益,同时也担负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在国家机构中,政府代表国家成为社会职能。在国家机构中,政府代表国家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常态。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常态。2.2.社团组织社团组织 3.3.社会成员个体能否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成员个体能否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 代表者?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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