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登记、报告、挂牌督办、公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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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隐患登记、报告、挂牌督办、公告制度(一)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隐患单位、发现时间、发现人员或报告时间、报告单位和人员;2.事故隐患的种类、部位等现状描述;3.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4.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人;5.事故隐患整改时限;6.事故隐患整改措施;7.事故隐患复查结果及复查人员;8.其他内容。(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和下一年度 1月 31 日前向企业工商
2、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 12 小时内向工程监理单位、直接监管该工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并随后补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等。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等。(三)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在建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项目”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2、被挂牌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人为遮挡、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编制:职务:工程部经理 批准:职务:公司总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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