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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美国法律制度近代 2 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鼎立.这是按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可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如总统权力极大;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 2/3 议员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 2/3 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总统否决;当然生效;国会可弹劾总统.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加以保证的;1803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判
2、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三权分立: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不至于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在分权的同时;三者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防止对权力的滥用.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观点为基础建立的.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指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可拒绝适用;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 1803 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形式确定的;它使司法部门可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保证宪法至上法制原则的实现.3、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3、.在人民压力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头 10 条修正案.但权利法案没有废除奴隶制;妇女无选举权;有明显局限性.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增补宪法不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后与宪法形成一体.美国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所以它属于刚性宪法.1787 年宪法在当时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保留当时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影响很大.但与独立宣言相比则倒退了一大步.它回避人民基本民主权利;保留了奴隶制度;充分表明了 1787 年美国宪法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第三节 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
4、套法律体系.每个州又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法律内容有不少差异.但不能过分夸大差异;美国法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基本上还是统一的.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不仅有成文宪法;而且无论是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成文法都占很大比重.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创制法律的作用并未减少.首先;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必须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才能进行审查;其次;法院还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成文法的解释创造法律.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美国不仅制定了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而且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
5、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原则是由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常改变自己的判例.如在 1842 年斯威福特诉泰森以一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确认存在联邦普通法判例;但 1938 年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 1842 年的判例;另如关于种族隔离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起初的判例确认“分离但平等”原则;后迫于黑人斗争而废除;则确认了“不加分离”原则.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早在殖民地时期白人就大量屠杀印第安人和奴役剥削黑人奴隶.独立后的 1787 年宪法“最先确认;同时确认了有色人种奴隶制”.内战后虽然宪法废除了奴隶制;但南方各州相继通过了黑人法典;继续维持对 18 岁以下的黑人的占有权.美国社会生活各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和隔离的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公然确认“分离但平等”原则;这简直是自欺欺人的.其他在选举、就业、教育、住房、交通、公共场所、婚姻、司法等各方面无不实行严格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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