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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 _ 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 _ 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 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1.技术要求 1.1 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 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1.2 型号 1.3 外型尺寸及重量 _(型号)长(_ 2?_ L)宽(_ 2?L)高(_ 2?L)参考重量(005?K)_(型号)长(_ 2?_ L)宽(_ 2?L)高(_ 2?L)参考重量(005?K)1.4 使用环境温度 胶
2、体蓄电池在-20C50C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 在-10C50C范围内能正常工作。1.5 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5C环境中静置 14h,以jb/t10262-xx 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 1050v 终止,其放电时间不 小于130min(允许 3 次循环)1.6 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 5C环境中静置 14h,以 30i2(a)放电 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 84v(以 12v 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1.7 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 士 10C环境中以 04i2(a)连 续充电 5h,然
3、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1.8 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 士 10C环境中,以正立状态 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 2?L;频率 167hz 的垂直振动,1h 后目 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1.9 电池寿命 按 21 方法充电,以 jb/t10262-xx 标准中 611 的放电要求,循环 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 450 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 350 次。1.10 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 130v 以上,2 节电压差不大于 002v;3 节电压差 不大于 004v;4 节电压差不大于 005v 1.11 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胶
4、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 jb/t10262-xx 标准放电至接近 0v 之 后,短接该电池两极 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 5 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 jb/t10262-xx 标准放电至单节 105v 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 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 85%(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2.蓄电池的使用 2.1 蓄电池的充电“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 4 节 6-dzm-10 电 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 48v 的电池组,第一阶 段:恒流 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 588 士 02v 后保持恒定,电流逐
5、渐下降到 400 士 30ma 第三阶段:涓流 浮充充电,电压 555 士 05v,电流逐渐趋近于 0ma.2.2 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 使用。3.蓄电池的验收 3.1 验收内容 3.1.1 外观(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 13 条的规定。(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 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 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3.1.2 性能(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 130v(3)蓄
6、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 14h,在 25 士 5C环境温度 以 jb/t10262-xx 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 420v 止,其放电时间不小 于130min(允许 3 次循环)3.2 检验方法 3.2.1311 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3.2.2312 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3.2.3 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 15、17、和 19 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3.2.4 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 1 组 3 只电池,按 15;110 条 款检验(15 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 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4.双
7、方约定 4.1 甲方职责 4.1.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 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4.1.2 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 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 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4.1.3 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 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 客户档案。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4.2.2 以 4X6-dzm-10 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 1
8、5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 25 士 2C、风力 12 级的平坦路面 上,以 7075 公斤的负载不大于 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 的关系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 25 士 5C,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 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 75kg 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 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4.2.3 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1)“普通铅酸型”和“?胶体环保型”出厂 _ 个月;使用 _ 月。(2)_ “?4.?胶体环保型”出厂 _ 月;使用 _ 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 若发生下列问题:短路断路反
9、极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 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 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4.2.4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 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1)_ 电池出 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 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 算质保期;(2)_ 电池出厂 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 下降至额定容量 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 称容量在 80%以上的维护电池,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 累计续保。4.2.5 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 法和价格另订。4.2.6 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4.3 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 解释权为乙方所有。5.其它约定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代表:_ 代表: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日期:_ 年月_日 日期:_ 年月_日 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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