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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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
2、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 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 500 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四)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第四条第四条 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
3、和所需文件见附件 1);(二)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 2);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其中:(一)对于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
4、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区(县)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项目业主开展代收电费等多种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在同一并网点变压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本区域的电力用户提供能源服务的模式和机制,发挥市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第八条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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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分布式 发电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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