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根据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及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机构医用设备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范围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常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平台为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第二章 监
2、督管理机构第五条 在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武汉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改进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二)协调相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处理集中采购工作相关问题。(三)审查制订相关文件及规定。(四)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当事人实行不良行为动态管理制度。(五)处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生产、配送企业的投诉,举报等。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定期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
3、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并将督察情况予以通告,上报领导小组。(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与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挂网交易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付款;(三)通过采购平台采购挂网交易产品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的品种进行验收并及时确认采购订单,已验收入库的产品15天内须进行网上到货确认;(四)配合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监
4、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挂网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加强内部管理,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对购进、配送企业及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发现资质已失效的企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购进并及时向法定监督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六)按照挂网交易目录内产品价格执行,不得高于交易限价采购,医疗机构结合采购实际,进一步降低采购价。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挂网交易活动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不参加挂网交易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二)擅自采购替代挂网交易目录的医用耗材、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
5、当利益;(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医用耗材,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五)违反挂网交易规定或不按照挂网交易限价执行;(六)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上述条款者,由采购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予以约谈或书面警告。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前述处理外,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纪律责任。第四章 生产及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 生产及经营企业在医用耗材挂网交易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挂网交易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二)与医疗机构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
6、同,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交易品种,承担配送任务,提供伴随服务,因医用耗材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退货;(三)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确认及发货。对于缺货而无法送货的产品应及时向采购方予以说明;(四)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医用耗材,不得提供挂网交易目录产品外的医用耗材;(五)企业(产品)相关资质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文件报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该企业相关产品的网上交易;(六)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应保证按时按量供货。第十条 生产及经营企业在医用耗材挂网交易活动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
7、他方式弄虚作假;(二)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三)与医疗机构串通,事实形成网上订单产品、型号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或不如实反映网上交易真实价格等;(四)擅自提供入围品种外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五)对医疗机构订单不及时响应,故意拖延或拒绝配送;(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款,取消涉及产品的挂网资格,暂停所涉及产品的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交易资格,停止所涉及产品的交易年。违反上述第(五)款,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配送企业对该产品的配送资格或暂停该产品的挂网,出现三次及以上的从违规事实认定之日起3
8、年内停止该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或停止该产品的挂网。违反上述第(六)款,从违规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涉及产品的挂网或配送,停止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采购供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第五章 挂网交易管理第十一条 挂网产品的管理:(一)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信息和集中招标结果制订挂网交易产品目录。其他未列入目录的产品(非医用耗材管理类)由医疗机构在采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自行采购。(二)医疗机构采购挂网交易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该产品添加至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目录中。医疗机构若采购非挂网交易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需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
9、专家认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方可进入医疗机构挂网交易产品目录。(三)挂网交易产品按照集中招标结果作相应类别的更新,前期已挂网的相应类别产品将由集中招标结果替代,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临床需求采购所需产品。第十二条 挂网产品价格管理:(一)根据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信息和集中招标结果制订挂网交易限价。(二)根据网上交易情况及其他省市采购价格,每半年对挂网品种的限价进行一次价格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从网上交易目录中采购所需医用耗材。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登陆采购平台自行选择具备交易资格的产品,产品的成交
10、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医疗机构与供应商可在限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交易价格需真实的反映在采购平台上。第十五条 生产及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满足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需求,做到一般医用耗材二十四小时内,非常用医用耗材四十八小时内,急救医用耗材最迟四小时内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第十六条 缺货管理:(一)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向供应商发出购货信息,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医疗机构发出购货信息信息后,供应商10天以内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供应商10天以上不能满足供应,为长期缺货,长期缺货行为认定为故意拖延配送。(二)对于半年内达到或超过二次短期缺货或一次长期
11、缺货的产品,将暂停或停止该产品挂网交易3个月至1年。其缺货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从违规事实认定之日起二年内,将作为集中招标企业信誉等级评分依据。第十七条 挂网交易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执行。市属医疗机构网上交易执行情况纳入市卫生计生委系统绩效考评。供应商在网上交易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六章 备案采购管理第十八条 备案采购的定义:备案采购是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是为加强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针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因特殊情况医疗机构需要采购,但挂网交易产品目录中无符合需求的产品,为满足临床采购
12、需求实行的采购。第十九条 备案采购原则:(一)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已存在可替代的品种,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品种,如临床确有需要,须书面提出申请,按备案程序上报,经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备案采购。严禁将备案采购作为规避监管、变相涨价的途径和手段。(三)根据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上报的医用耗材产品,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四)经审核批准备案采购的品种将作为重点监管品种,且只允许在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使用,并对其采购数量及使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第二十条 备案采购范围:(一)在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无成交的品种
13、。(二)在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种,由于供应商或配送商违约等情况造成无法供货并且现有目录内无替补的品种。(三)因特殊治疗或特殊病人医疗需要,可限量备案采购,但仅限于特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四)遇到各类突发事件,或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急危重症病人等情况造成入围成交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第二十一条 备案程序:(一)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填写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申请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报采购管理办公室,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所申报的品种是否在备案采购允许范围内。(二)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上报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申请的备案医用耗材进行评审。
14、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备案的品种,方可添加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供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三)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急危重症病人等因素需要备案采购的品种,可采取先采购后备案的方式即时限量采购,但须在七日内完善备案手续。除此之外的其他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申请批复前不得擅自采购。第二十二条 备案采购的监督与检查: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不得随意增加备案采购品种,以维护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违反备案采购申请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医疗机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举报
15、电话、电子邮箱(电话: ;邮箱: )等并对外公布,对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主要监管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价格执行情况; (五)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六)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七)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首次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医疗机构对直接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第二十五条 生产及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由采购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网上公开警告、暂停所涉及医用耗材的供应。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配送或供应资格的处罚,并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