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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1.1 1.2 1.3 1.4 2 2.1 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消防管理工作,有 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企业 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 令)消防管理应针
2、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等关键环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则,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等有效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各级单位的消防管理体系运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 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统筹和决策,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落实工 程局有关消防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实施,推动消防工作正常运转。2 2.2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总责,应逐级确定各级人 员的消防安全责任。2.3 各级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负 责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对本单位消防管
3、理工作负重要领导 责任。2.4 各级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消防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培训、监督、检查和评价及 相关活动,对本单位生产消防管理负主要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机关办 公场所消防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2.5 各级单位负有后勤保卫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关办公(居住)场 所消防管理工作,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办公(居住)场所。2.6 项目经理(指挥部、场站、车间等主要负责人):对项目消防工作全 面负责(项目部等的现场消防及办公、生活区消防管理均属于生产消 防管理)。2.7 各级单位至少设置 1 名消防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生产消防 日常工作开展。2.
4、8 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2.9 各级单位机关办公场所及项目部(指挥部、场站、车间等)应建立由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自防、自救为 目的,负责初起火势的控制,组织人员疏散、救助伤员及后期保护火 灾现场。3 3.1 3.1.1 教育培训:各级单位要根据季节性消防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消防 培训和交底,培育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四个能力”提升。项 目部应对新入场工人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对涉火的电、气焊(割)工 等特殊工种,防火重点部位的看管、使用人员等应针对性交底。3.1.2 消防专项方案:项目部(指挥部、场站、车间等)应编制消防专项方 案,内容
5、包括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器材布置、消防通道、日常消防管 理措施、应急预案等。3.1.3 消防布局:施工现场平面及立体消防布置、办公和生活区的房屋间距、出入口、道路宽度、消防水系统、消防器材步距等应布置合理,符合 3 消防规范要求。3.1.4 总、分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消防实施统一管理,避免各 自为政、管理缺失、责任不明等情形发生,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谁施 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管理协议书,确保消防 责任落到实处;特别在装饰装修阶段,应明确划分区域消防责任,严 格督促落实防火措施。3.1.5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堆场及库房与在建工程防火间 距不小于 15m,
6、且应设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口;易燃易爆危险品 库房面积不应大于 20 m,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内部应使用防爆 灯具。3.1.6 动火管理:进行电、气焊(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施工生产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流程,根据 动火等级,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和移动灭火器材;各类生 产生活场所严禁明火取暖、随意焚烧物品、流动抽烟。3.1.7 动火用电管理:施工生产活动中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巡查 和检修;各级单位应采取办公(生活)场所用电管理措施,减少大功 率电器使用,预防电器长期带电运行,排查线路超负荷及老化状况,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工人宿舍应采用低
7、压照明和 USB 充电接口。3.1.8 用气管理:施工生产使用的氧气、乙炔等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 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严禁使用民用 煤气罐代替乙炔瓶;各级单位食堂使用的气瓶、气罐及其他燃料,应 满足隔离、通风等要求,食堂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3.1.9 阻燃材料:临建宿舍和办公室建筑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 A 级的材料;施工生产用安全网应为阻燃型;推荐脚手架使用钢制脚手板。3.1.10 防火警示标识:施工生产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警 示标识。3.2 3.2.1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包
8、括各类项目的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的消防 给水系统。除市政消火栓 150m 保护半径内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应设置 室外平面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大于 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鼓励采用永临 结合消防给水系统;基础设施类工程应结合项目特点增设相应的临时 消防水车;针对初起火灾的可扑灭性,室内、室外及移动消防水系统 4 必须保证随时有水可用,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3.2.2 永久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指各级单位机关办公(居住)场所的消防给 水系统及喷淋系统。永久消防水必须确保配置齐全、水压合格、位置 明显;消防喷淋系统应感应良好,水压合格;各级单
9、位应充分认识到 高层建筑火灾的难扑灭、危害及影响大的特性,确保机关办公场所永 久消防给水系统有效运行。3.2.3 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有效、可靠。设有 消防监控室的办公场所,应确保控制室有专业人员 24h 值守,保持消 防广播系统有效。3.2.4 消防疏散系统:各类生产生活及办公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消防疏散 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畅通,疏散指示应正确,疏散指示标牌应 清晰、明显,应急照明灯应有效且处于待机状态;2 层以上的永久建筑 内的办公室场所应配备呼吸面罩、灭火毯、逃生绳及手电筒等消防应 急物资。3.2.5 灭火设备设施:应根据易燃品类型放置对应的灭火器材,其摆放
10、数量 及间距等应符合消防规范;不同灭火器材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应在教 育培训中向全员交底。3.2.6 其他消防设施:机关办公场所的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及消防电梯 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一次联动检查。3.3 3.3.1 生产消防检查:由各级单位及项目部的安监职能部门牵头定期开展,其中重点工程、一般工程的重点防火部位应加大检查频次。3.3.2 机关办公场所消防检查:由相应层级后勤保卫职能部门牵头,每年对 自身机关办公场所进行一次消防自查或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每两年 对下属单位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全覆盖消防检查。3.3.3 消防整改:各级单位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应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及时整改,切实
11、消除火灾隐患。3.4 3.4.1 各级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建立、健 全本单位消防管理实施细则。3.4.2 海外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管理规定执行。3.4.3 机关办公(居住)场地为租赁的,后勤保卫职能部门应与第三方物业 5 单位签订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3.4.4 各级单位应积极参与“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4 4.1 各单位结合自身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修订、完善消防应急救援预 案。4.2 各级单位及项目部应对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应 急救援培训,使其掌握火灾预防和火灾自救互救等的应急能力。4.3 各级单位及项目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性的消防应急救援与演练 活动,对消防队伍的反应能力、消防水系统、消防器材等进行测试;鼓励与属地消防部门进行联合演练,建立联动机制。5 5.1 本办法由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商局后勤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及修 订。5.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行业、企业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与地方 管理标准不同的,遵照“孰高就孰”原则执行。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