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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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二条 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
2、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
3、个等级。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三级包括:(1)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长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栖霞大道、墨香路、经五立交、玄武大道、东方路、蒋王庙街、板仓街、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中山门大街、胜
4、利村路、光华路、大明路、永乐路、龙蟠南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奥体大街所围合的区域内。(2)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中心区域(由各区县物价局划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四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以外的地区。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除规定实行包月收费的,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2)连续停放超过 10 小时,不超过 24 小时(含 24 小时)的,一律按 10 小时收费;(3)连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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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停车 服务 收费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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