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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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平安生产实施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根据国务院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
2、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立工程工程管理的工程经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那么上为:集团公司:按 1 人/100 万平方米(生
3、产能力),并不应少于 4 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 1 人/10 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 5 人。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那么上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 1 人;1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为 2 人;510 万平方米的工程为 3 人;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平安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为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为 2 人;1 亿2 亿元的工程为 3 人;2 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平安总监
4、,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七条 省建立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平安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合格后,方可参加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
5、织的平安生产考核。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资料:(一)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二)岗位职务证明文件(如企业行政任命文件、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到达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立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平安生产知识和平安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7、。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工程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第十四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立厅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立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原那么上每年 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
8、在一个月内到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按规定承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平安生产不良行为
9、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发生平安生产死亡事故或平安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情况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
10、安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视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承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建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xx-09-02 9:1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11、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发证、从业、监视管理等,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负责、有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工程管理的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12、责指导、监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发证,并对其从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从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第二章 考核发证及证书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初次申请平安生产考核的,应年满 18 周岁,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一定平安生产知识,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管理一年以上。第六条 符合申请
13、平安生产考核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受此限制;(三)申请在同一单位同时从事两个岗位;(四)受到刑事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申请人不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平安生产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第九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
1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铁道、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持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持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申请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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