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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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进一步提高灌区水资源利用率和群众节水意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和谐、有序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有力保障全镇农业灌溉用水,促进全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灌区实际,制定*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第二条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该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水利管理所依照职权负责本灌区内的水资源统一调配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灌区按照黑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
2、用水、节约用水,着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指导水管所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水管所、镇属相关站所、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灌区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监督灌区水资源配置及灌溉管理、工程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及重大水事纠纷、用水矛盾调处、裁决等工作。 5、
3、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灌区供用水管理实行水管所+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社(用水小组)+农户(用水户)共同参与的灌溉管理模式。水管所按渠系分别成立昔喇渠、头坝渠2个渠系委员会和1个灌溉管理小组,下设9个管理站,对渠系供水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单位的用水进行管理和组织协调。第七条水管所是灌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2、严格水资源管理,依法管水,科学调度,合理配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3、负责干口引水、水资源分配、水量调度和支
4、斗渠及提灌泵站、机井的配水、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4、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及水资源费计收;5、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6、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工程改造,承担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7、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标准化建设;8、组织召开灌区委员会,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意见和要求,指导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9、利用灌区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灌区良性发展能力;10、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第八条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
5、协会组织。灌区9个村及2个园林场和3个个体农场分别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9个。协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建、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灌区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所辖田间水利工程及灌溉设施;3、及时向水管所申报灌水面积及种植结构,申请水量;4、严格执行渠系轮次配水计划,做好斗口配水、水量调配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
6、,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用水;5、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水资源费、末级渠系水费,并按时足额向水管所缴付水费、水资源费,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按时存入末级渠系水费专户,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末级渠系水费;6、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做好末级渠系工程的管护和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7、组织用水户做好防汛抢险、防旱抗旱等工作;8、及时调处用水户用水矛盾和纠纷;9、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规范用水秩序。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明晰
7、产权和责任,确保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骨干渠道上开口取水,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经水管所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因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它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报送设计任务书前,将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扩建、改建或者修复的费用和补偿损失。第十一条禁止开荒和新打机井。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地开发管理禁止乱开滥垦的通知精神,未取得审批手续和取水许
8、可证的荒地,土管部门不予供地,水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严格禁止新打机井,确需新打机井的,严格按照临泽县加强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规定等法规执行,由申请人向水管所提出申请,水管所初步勘察后,符合取水条件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统一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划区域内开采;凿井施工企业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严禁无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在灌区内乱开乱采地下水。第十二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征用水利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9、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第十三条灌区水利工程划定的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已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拆毁水利工程设施;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修坟、修建鱼池、乱砍滥伐林木;严禁在渠道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柴草、土石、废渣及其它废弃物;严禁毁坏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及水文地质设施、水质监测设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水管所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责任人,分别对所
10、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机电设备的运行记录,严禁带病运行,保证灌溉和防洪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启闭灵活,输水畅通,安全运行。第十五条灌区的机井和提灌泵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计量设施,机井计量设施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若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有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第十六条加强机井和提灌站计量设施的管护,对私自接水窃水,盗窃、损毁、倒卖以及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和提灌站计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按照
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要求,水管所及各村要及时做好所负责管辖的河堤、防洪坝、渠道、建筑物等设施的防洪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在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以及在河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防洪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八条灌区水资源管理和引水及水量调配服从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抗旱的统一调度,并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采用引水、提水等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
12、,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第十九条灌区内地表水斗口以上供水工程的用水管理由水管单位统一调度分配,斗口及斗口以下(含斗渠升级的支渠)末级渠道的供水工程用水管理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级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用水安全管理和水量调配工作。第二十条灌区配水实行水权面积优先原则,对于用水单位申报新增加水权面积的,水管单位将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201286号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不予供水。在符合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水权请求供水的,应通过水权置换或水权交易方式获得。新建生态养护项目需要临时少量供水的,应向灌区水管所提出申请,经水管所研究讨论后可以在灌区预留指标中予以解决。第二十一条灌区供用水实行
13、“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执行水权高度集中、水量统一调度、计划供水、以亩定量、按方配水、配水到村(协会)、计量到斗、按方收费的灌溉管理制度。各用水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灌区水管单位如实申报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因少报、虚报、漏报、瞒报灌溉面积导致作物受旱的,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水管单位将参照各用水单位申报年度灌溉面积进行用水量计划配置,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灌区水管单位下达的年度指标取水,严禁超量取水。灌溉前5日向水管所申报轮次用水量,水管所根据水情分析、作物布局、灌溉制度等进行灌区水量供需估算,编制配水计划。没有申报灌溉面积和用水量且没有编入配水计划的,待整个一轮水灌完后,在
14、水情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安排超计划用水量和灌溉时间,如果水量和时间不允许,坚决不予配水;在用水紧张时,优先保证水权面积灌溉,在水权面积没有灌完的情况下,水权以外用水面积和新开荒地坚决不予配河水;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将所配水量调配到水权面积以外的耕地灌溉(含私人农牧场、荒地等),否则,用水单位除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外,水管所将扣除该村本轮次应配的相应水量,并加收50%的加价水费。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死比例、硬轮期”的配水制度,按照配水计划进行限时、限额、限量供水,压缩灌水定额。各用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严格执行配水计划,接到配水通知后,及时将分配水量、供水时间分配到各社(用水小组)。对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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