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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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第四条
2、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按照市场调控原则稳步推进,不断满足市民个性化出行需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
3、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4、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
5、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四)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车辆登记住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者1.4T;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6、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
7、记变更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公安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
9、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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