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 “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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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 “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工作成果,根据*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执行落实。一、工作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有关河湖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自2018年“清四乱”工作开展以来,所有台账内的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包括:“清四乱”专项行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清河行动”专项行动、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自查问题、水利部河湖保护中心反馈河湖“四乱”问题、水利部2019-2020年暗访发现问题。要对照问题台
2、账逐项进行核查,严禁纸面销号、虚假整改,确保问题“真改实销”。要通过再次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辖区内所有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推动河湖“四乱”问题清仓见底,河湖面貌得到持续巩固,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更加完善。二、工作范围实现河(沟)道、水库全覆盖,重点排查县、乡级河(沟)道、水库,特别是临水乡镇、村及沿线有人居住的河段要作为重中之重予以排查,无人区河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清查全覆盖、无死角。三、主要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
3、依据,结合河湖(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辖区内所有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任务和标准依照*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执行。四、“四乱”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1、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2、非法侵占水域、滩地。3、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4、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缩减原有河道沟叉。5、擅自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二)“乱采”问题1、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停止采砂;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
4、后不停止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采砂;采砂许可证被收缴或吊销后继续进行采砂。2、未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位置采砂;采砂机具型号及数量、采砂深度、开采范围等不符合采砂许可证规定;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处理采砂弃渣;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防护措施等要求堆放砂石。3、以防洪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等工程性名义实施非法采砂。4、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采砂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放;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损坏或拆除采砂监控设备。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堆砂场;未按批准的砂场设置方案建设管理砂场。6、未经批准
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三)“乱堆”问题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秸秆、草垛、生活建筑废弃物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贮存污染水体的物体。3、在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四)“乱建”问题1、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乱占滥用。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审查审批的位置和界限建设。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4、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5、其他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的涉水项目。(五)其他
6、问题1、未经审批许可设置排污口;超标排放、倾倒污染物等。2、其他涉及河湖岸线管控的问题。五、“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2、对于非法围垦、填堵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填堵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和水域面积。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
7、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已建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林业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但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对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标准、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及流量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河长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没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6、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包括基本农田)问题,能退出的坚决退出;退出情况较为复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意见,在规范种植行为的前提下,组织有序逐步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
8、安全。(二)清理整治“乱采”1、落实河湖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按照水法和*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推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3、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设备和堆砂场。对有非法采砂行为的持证采砂业主以及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堆砂场、采砂坑、弃料堆体等,按照岸线保护要求依法清理整治,恢复河道原貌和行洪能力;对非法采砂船只、设备,落
9、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采砂业主及非法采砂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恢复河道原状。(三)清理整治“乱堆”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2、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鉴别分类,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归口处置。3、对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垃圾、固体废物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等,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由当地政府重新规划设置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四)清理整治“乱
10、建”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河湖管理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清理整治方案;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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