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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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欠薪问题,维护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县级公路、农村公路和水运工程及场站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
2、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第六条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取消施工企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程投标资格。第九
3、条 我局查处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引起的欠薪问题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我局将实施重点监察。第十一条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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