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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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机制(试行)为加强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农村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积极促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此监管机制。第一条本机制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本机制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包括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网络商
2、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第二条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统一协调下,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系统内设机构协调配合、线上线下联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做好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
3、作。第三条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已经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4、体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二)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向主管部门汇报。(三)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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