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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
2、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和财政性借款除外。第二章额度及项目管理第四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应当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系统进行管理。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开发和资金使用管理,并加强对项目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第六条项目收入是指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公益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强化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监控。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
3、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增加举借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收入和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第十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因素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第十一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债券规模、调入专项收入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还款计划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预算方案。第十二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2*155号)规定列入相应预算科
4、目。第四章债券资金拨付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核,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基础设施工程款项须提供但不限于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跟踪审计报告、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第十四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八府办202*3号)严格执行。第五章债券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
5、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1)截至上年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2)截至上年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3)截至上年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六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淮八府办秘202
6、*5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区政府批准后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项目收益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第十八条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相关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相关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严禁将项目债券对应的资
7、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对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债券资金按时偿还。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省财政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承接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债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运行产生的专项收入等其他收入;按照债券管理要求和相关协议做好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按要求向财政局、审计局报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监督和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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