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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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细则的通知(陕自然发202*6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县级主导、部门主抓、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主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村
2、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根据镇(街)宅基地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上报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督促镇(街)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村庄内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开展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合作经济工作站具体承担宅基地管理和纠纷仲裁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宅基地违法行为受理和查处。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陕
3、西省农房建设图集及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等农房建设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及提供农村建房技术咨询,引导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规划许可的受理,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组织“三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位置,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指导村级组织实施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及本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处。镇(街)经济综合服务站和土管所等机构依职权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接收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组织公示、审查,报送镇(街)
4、批准,巡查发现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加强用地管理(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均需经过批准,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1.原址翻建的面积要按照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的面积和位置进行申请建房。2.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需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3.在陕西省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出台前,全县新建住房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0.3亩(200平
5、方米)。待陕西省具体标准出台后,则按照陕西省出台的具体标准要求执行。(二)严格规划管理自然资源局要加快组织镇、村两级做好村庄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宅基地要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进行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按照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要求,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做好衔接。(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确定入赘上门
6、)。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四)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3.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4.农村村民将原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5.纳入异地扶贫(搬迁)的户,不得申请宅基地。6.法律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三、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程序(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二)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
8、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三)镇(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镇(街)应及时受理,组织镇(街)经济综合服务站、镇(街)土管所等相关单位完成联审工作。镇(街
9、)经济综合服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权属是否清楚、四邻是否有争议,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社)组审核公示等;镇(街)土管所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各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后,镇(街)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用地审批意见。根据镇(街)各机构联审结果,镇(街)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
10、发放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所有宅基地审批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有关材料归档留存。镇(街)将审批文件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经镇(街)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请镇(街)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于农村用地建房,镇(街)要及时组织镇(街)经济综合服务站、土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11、和地类等。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户应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人民政府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3.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镇(街)经济综合服务站、土管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四邻签字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1.符合基本建设要求。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
12、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2.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房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镇(街)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3.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房要符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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