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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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1910号)、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青农经2013298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健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为新举措,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列入年度名录并予以公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和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实施期间,凡不按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州、市有关要
2、求运行的,自名录中剔除。第三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市农牧部门备案,注册登记1年以上且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综合效益较好、带动贫困户致富的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备案。第四条 申报程序:(一)自愿申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资金使用、效益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家庭农场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上年度生产经营记录簿(复印件)。(二)分级审核。申报材料
3、经乡(镇)初审,城区复审(农垦集团范围内合作社由农垦集团及其各子公司负责初审,复审),城区审核后提交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进行审核。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对上报名单开展入社核查工作,并征求乡(镇)兽医站对从事养殖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申报意见,并对推荐上报的名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名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发文公布。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舞弊行为的,取消其申报名录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名录,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第五条 名录使用(一)对政府支持的农牧业生产和服务项目,
4、适宜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优先推荐列入名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二)凡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项目或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从列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中择优筛选。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名录复印件。第六条 项目申报(一)项目申报。与近两年公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挂钩,按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请,乡镇、城区行委推荐,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不在近两年公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的,不予推荐和安排。(二)经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
5、性家庭农场不予安排: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2产品抽样检验检测不合格,被检验检测机构通报2次的;3无法提供申报所需生产基地(包括建设设施用地或耕地等)的合法手续的;4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三)项目已经申报并实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农牧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进程,不予项目验收和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当年不能形成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超过项目建设期限,达不到验收条件的;2未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实施,或自行改变
6、建设内容的;3项目实施存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自筹资金不落实的;4不予项目验收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一)制定实施方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生产需要,由合作社理事会提出项目初始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并征求行政村、乡(镇)意见,涉及专业和用地相关事宜的,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后逐级申报。(二)项目方案评审。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牵头组织城区、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业主按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审批(备案)。(三)项目实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批复组织实施工
7、作,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涉及物资采购的,报项目监管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涉及基建内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有关手续,健全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四)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进行自查验收。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及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经监管单位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市级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五)项目报账。严格按照*市财政支农、扶贫资金报账管理(试行)办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要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按程序报账。(六)项目审计。由市农牧
8、和扶贫开发部门向委托的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送审项目资料,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第八条 项目监督(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合作社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留投资缺口。建立和完善档案制度,形成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资金按照项目规模和内容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坚持杜绝不合理开支,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三)加强项目后期管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本着“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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